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释 法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
(一)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应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
(二)没有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时并无侵权人,如舍身相救落水者而受伤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是合乎情理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