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 法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债务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担保财产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