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名楼”说法】第106期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08-25 09:52:17
—分享—

内.png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释 法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阅读下一篇

返回岳阳楼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