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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91期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08-07 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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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 法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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