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释 法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