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名楼”说法】第20期 生物资源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 2023-04-24 16:06:02
—分享—

内.png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生物资源】。


【生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 法

破坏生物资源主要表现为:破坏自然界内动物、植物、微生物有机体以及其所组成的生物群落。比如非法狩猎、捕杀,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捞,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

阅读下一篇

返回岳阳楼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