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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32期 意定监护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2023-05-15 1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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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释 法

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养老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成年人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应以书面方式为宜,明确写明经双方认可的内容,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保障,从根源上减少意定监护纠纷。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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