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年来,岳阳楼区坚持创新传播手段和方式载体,筑牢宣讲队伍与宣讲阵地,以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为依托,在全区设立“格格微课”,突出宣讲党的历史、党的理论、国家政策、身边典型,把“沾泥土、带露珠、冒热气”的党的创新理论送到千家万户,打通基层理论学习教育“最后一公里”,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格格微课(第一辑)第四期: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释法说理
宣讲人: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徐光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龚卓
二审:花江柳
三审:尹萍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徐光宇
编辑: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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