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 法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诈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两大要素。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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