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某村,张三和李四是仅一墙之隔的邻居。这一年,张三准备翻修房子,瞧着李四因外出务工,家中无人居住,于是将房子建高了3层,挡住了李四家的采光。这天,李四回村办事,毫不知情的他见自家采光受影响,遂大发脾气。张三听后满不在乎,还怒斥李四小家子气,明明是空房子,挡你点阳光怎么了?两人争吵愈演愈烈时,村官王五赶来,在听闻事情的经过后给张三普法,告诉他行为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释 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本条中规定的相邻权利人的范围,既包括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相邻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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