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猪粪污干湿分离后,部分水粪污由一体化水设备进行处理,再排入猪饮水余水收集池中储存。而其中一猪饮水余水收集池内有2根管道伸入池内水下,靠近某溪流一侧的管道上阀门为开启状态,污水从干水田缺口处流入某溪流。经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其相关数值与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养殖场粪污禁止外排的要求严重不符。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释 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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