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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74期 环境监管失职罪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2023-12-05 0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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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小 剧 场

A市某化工厂为节约成本,多次将危险废物交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人非法处置,在非法转移中发生泄漏,致使沿线几公里范围内大气受到污染,周围群众发现后,向A市环保局举报。

A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三与副大队长李四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但二人未对该厂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在未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去向的情况下,签署了现场验收符合要求的意见。

几周后,该厂又非法焚烧危险废物,周围群众立马向纪委监委举报。经测算,该厂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共计X万元。案发后,张三、李四主动投案,并说明情况。

张三、李四在负责现场监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仔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因二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 法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1)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3)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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