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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99期 工业水污染防治 法条解析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2024-01-11 1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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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工业水污染防治】。


工业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释 法

“转让”,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本款规定的“转让”行为。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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