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被告人陈甲在担任某市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给亲友非法牟取利益,将该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乙承建,于2007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陈甲分成40笔交易订单,先后从公司账上支付给陈乙工程款共计4882684元。2016年1月28日,陈甲仍以公司名义向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催要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尾款。经会计事务所测算,陈乙通过八个工程项目可非法获利772020.52元(未支付利润287287元),使该公司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甲的亲属向调查机关上交案款484732.72元。最终审判机关判决被告人陈甲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释 法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其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花江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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