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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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的1套房屋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费用 18万,于2007年6月入住。因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23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商品房预购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做出 《复函》以暂无相关具体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李某提出诉讼,认为登记机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 《复函》,判令登记机构依法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并承担诉讼费用。
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释 法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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