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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200期 组织淫秽表演罪 法条解析

来源: 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2024-01-11 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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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小剧场

网络主播小何、小陈两人在论坛上看到老王的发帖,内容是招揽主播到自己搭建的直播平台上做淫秽直播表演,宣称不露脸、高收入、来钱快,并为主播进行支付结算等方式提供帮助。小何、小陈两人因超前消费已经欠了许多小额贷,眼看马上就要到期仍无法还清,遂联系了老王,想参与淫秽直播表演来赚钱。在该类直播进行到第三个月,老王组织了一场多人淫秽直播,被相关部门注意到,没过多久,该组织被办案人员抓获,参与人员全部拘留,组织者老王因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判处四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


组织淫秽表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 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

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来源: 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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